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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发布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 山西省信访局     作者:佚名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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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共16条,包括——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费用、征地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交付、产权变更等。

  《规定》明确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数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的90%。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我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依法组织实施。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原文链接:http://xfj.shanxi.gov.cn/gzyw/gzyw_66305/202312/t20231225_9452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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