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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受理”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3     来源: 重庆市信访办公众信息网     作者:佚名    

  第一节  登记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人数、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及信访过程等。根据信访诉求甄别选择信访目的、内容分类、热点问题、产生信访事项的原因等信息。

   

  第二节  转交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或上级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或转交,并区分情况,在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或上级机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或转交。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登记当日或收到信访事项当日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第三节  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15日内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并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对信访人反映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由登记单位办理回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直接回复信访人;由登记单位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直接回复信访人。

  对信访人反映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对信访人直接向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反映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属于登记单位职权范围、应当由登记单位受理的,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登记单位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下级机关、单位应当自上级机关、单位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信访人提出的其他类信访事项,由登记单位办理回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直接回复信访人;由登记单位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咨询核实情况直接回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机关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引导其不重复反映。

  

  政策原文:

  信访工作条例


原文链接:http://xfb.cq.gov.cn/zwgk_219/zcjd/wzjd/202306/t20230614_12063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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