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 信访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4-11-03     来源: 重庆市信访办公众信息网     作者:佚名    

      六、信访事项如何分类办理?

  (一)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酌情回复。

  (二)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三)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下列方式分类办理:

  ①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②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的,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出具处理意见书。

  七、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流程是什么?

  在收到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文书;

  (五)落实处理意见。

  八、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转交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

  (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自收到信访部门或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受理决定按信访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期办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决定按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应法定程序规定时间办理。

  九、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十、信访事项办理不到位的怎么办?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单位要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受理、办理情况,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交办、转送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政策原文: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xfb.cq.gov.cn/zwgk_219/zcjd/wzjd/202303/t20230323_118020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信访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中农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信访资讯网 xf.zixun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京ICP备17054884号-29

联系QQ:871104617